公司简介 / WHAT WE DO

瑞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许可证编号:Z2004632000017)。旗下发行的通用型商业预付卡——“瑞祥商联卡”,应用范围涵盖商超百货、娱乐休闲、家电数码、餐饮烟酒、珠宝服饰、旅游景点、手机充值、水电缴费等众多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便民、利民、惠民”服务的宗旨,主营专业第三方支付业务和新零售板块,紧跟国家宏观经济战略规划实施,扎根自贸区贸易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互联网+”的全新经营理念,全力打造瑞祥网上商城平台。现拥有合作商户门店60000多家,服务企业超16万家,为更好的开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集团已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京津冀地区的多地省市区设立分公司近百家。


最新商户
大润发超市
商场融合了传统市场的新鲜,量贩的便宜及百货公司的舒适便利,以直接生活化的方式为顾客服务。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东路382号。
了解详情
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以生鲜特色经营及物美价廉的商品受到百姓认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路1号红豆购物广场F1。
了解详情
孩子王
一站式满足0-14岁孩子及准妈妈的各项所需,全渠道服务平台,让每个孩子的童年更美好。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19号万达广场F2。
了解详情
靖江味和氏进口精品超市
靖江味和氏进口精品超市,地址,靖江市阳光国际花园一期商铺3幢03.电话:15189933667
了解详情
4G手机卖场晓成通信
4G手机卖场,晓成通信 地址:靖江市人民北路68号,电话18914505211
了解详情
鲜惠达果品超级批发行
鲜惠达果品超级批发行是淮安市新开的一家大型水果批发零售中心,他们秉承着绿色健康,可口香甜的信念。 地址:清江浦区环宇路交叉口水韵天成小区门口
了解详情
消费卡种
记名VIP卡
不记名普通卡
生日卡
全省通用 记名VIP卡 面值:5000元以内
一、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记名卡面值最大为5000元,可根据客户需要充值为5000元之间任意整百的面值;
二、客户持此种“瑞祥商联卡”可在苏皖沪京四省市范围内60000多家合作门店进行刷卡消费,快捷方便,省时省力;
三、此种“瑞祥商联卡”与一般的消费卡不同,消费场所广泛,不局限于某一个商场或超市;
四、使用“瑞祥商联卡”的优点:
1、使用方便,便于携带。外出购物 ,避免了带大量现金。
2、持卡会员线上线下消费获赠专享积分,可使用积分通兑限量商品。
3、节日期间,作为礼品馈赠亲友,既时尚,又方便。
全省通用 不记名普通卡 面值:1000元以下

一、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不记名卡面值为1000元以下,可根据客户需要充值为100元、200元、500元至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或其间任意整百的面值。也可以根据特殊需要充值为100元以上的任意面值;

二、客户持此种“瑞祥商联卡”可在苏皖沪京四省市范围内60000多家合作门店进行刷卡消费,快捷方便,省时省力;

三、此种“瑞祥商联卡”与一般的消费卡不同,消费场所广泛,不局限于某一个商场或超市;

四、使用“瑞祥商联卡”的优点:

1、使用方便,便于携带。外出购物 ,避免了带大量现金。

2、持卡会员线上线下消费获赠专享积分,可使用积分通兑限量商品。

3、节日期间,作为礼品馈赠亲友,既时尚,又方便。


全省通用 生日卡 面值:1000元以下
瑞祥商务专为企业员工特制的生日福利卡,既能增进公司凝聚力,又能增强员工归属感,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让员工充分感受到公司人性化的温暖。面值可根据客户需要充值为1000元以下任意面值;可在苏皖沪三省市范围内60000多家合作门店进行刷卡消费,快捷方便,省时省力。
最新公告
LATEST ANNOUNCEMENT
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切实推进洗钱风险防控
2025-01-13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LATEST ANNOUNCEMENT
【反洗钱宣传】别以为“反洗钱”与你无关
2024-12-30
什么是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俗称"洗黑钱",就是将"黑钱"予以"洗白",将非法获取的钱财非法地"合法化",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的存在,会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腐蚀国家肌体。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洗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受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6.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7.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8.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9.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10.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构成洗钱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

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一) 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通过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5)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3.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对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二)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三)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毒贩、恐怖分子、受贿官员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五) 远离网络洗钱

2014年初,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6亿人。在我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警示我们,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占一时便宜而最终落入骗局。

(六) 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内容来源:银联河南微信公众号
LATEST ANNOUNCEMENT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发展成效问答
2024-12-30
第一篇 总体框架


1.我国电子支付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国已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电子支付法规制度体系。
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法规制度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等。
规范账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的法规制度主要有:《反洗钱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
规范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法规制度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
规范央行支付系统的法规制度主要有:《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等。



第二篇 风险管理

2.对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合规经营的外部审查和内部控制,现有监管制度有哪些主要安排?

为保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合规展业,我国在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外部审查、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
在外部审查方面,监管制度主要聚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IT风险管控、数据和隐私保护、操作风险管控、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管报告审查等内容,通过《反洗钱法》《数据安全法》《商业银行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进行了明确。
在内部控制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在数据管理和操作流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
例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外部管理和内部审查,作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等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监管机构可依法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3.对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在保障网络安全、防范运行风险方面,现有监管制度有哪些主要规定?

在网络安全方面,《网络安全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电子支付领域客户软件、受理终端、银行卡、数字证书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估要求。
在防范运行风险方面(包括业务连续性和应急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制度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作出明确规定(如灾备中心与备份流程,网络架构冗余等),以有效应对系统和技术故障,切实防范运行风险。

4.现有监管制度是否确保客户在合理情况下,按需提取和支付自有资金?

电子支付用户存放在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合法资金受我国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充分保障用户存取款和转账支付的自由,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和交易类型的限额管理。例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防范能力分级,对客户条码支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第三篇 客户资金保护


5.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电子支付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分别履行哪些义务?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制度一直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作为监管重点,主要从电子支付用户、服务提供商两方面明确了客户资金保障的具体措施。概括来说:
用户应提供反映其真实意愿的申请资料,仔细核对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一旦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被用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应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电子商务法》规定,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服务提供商应验证客户身份、取得支付授权、明确支付工具数量和限额、交易地点和类型,以及使用渠道和范围,提示交易风险,对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监测和处置措施。例如,《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账户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6.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监管制度有哪些要求?

为保护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持有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清算机构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将备付金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将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7.监管制度对可疑交易和欺诈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反洗钱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制度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按照要求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当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中心报告,联系客户核实交易,必要时可采取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阻断交易等防范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能履行风险防控义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我国专门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了牵头部门和主体责任部门,并明确监管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个人以及用户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部门反欺诈的监管主体,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反电信网络诈骗责任。此外,《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分别规范了开展各类业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反欺诈相关责任。


8.现有制度框架下,付款人若发现支付指令有误,是否有修改、撤销支付指令等补救措施?

电子支付发展初期,银行柜台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线下、人工等方式处理,对此,《支付结算办法》允许汇款人申请撤销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随着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客户在线上发起支付指令时,可选择实时或延时处理。对于实时处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因此,监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明确了支付指令异常时的多元补救措施。例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支付机构应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9.对未经授权或错误执行的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用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但是,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而是由电子支付用户承担损失。同时,还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电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权验证,配合电子支付用户查找未经授权电子交易的发生原因。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实施限额管理。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因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用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篇 费用、条款和机制的透明度

10.现有监管制度对保障电子支付费用、条款和机制透明度方面有哪些主要安排?

现有监管制度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披露电子支付费用收取及变动情况、责任与义务情况、用户数据使用情况,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程序、一般服务条款等。具体来看:
在费用收取及变动情况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在调整之前提前进行公示,并有效通知客户,保护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责任与义务约定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用户数据等资料使用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妥善保管、使用客户信息,充分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在投诉处理机制及程序制定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
在投诉处理速度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在监管部门转办投诉的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投诉。



第五篇 追索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11.关于电子支付用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争议解决,监管制度有哪些安排?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基于民事协议向用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所涉及的争议属民事范畴。监管制度在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上,遵循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电子支付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合法利益、促进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思路。
从争议的提出环节来看,监管制度支持电子支付用户在服务提供商相关资料保管期限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提出争议。例如,《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从争议的确认环节来看,监管制度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对争议有及时受理和处置的义务。例如,《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此外,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回应群众合理诉求,通过发布风险提示,指导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建立客户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查收、确认、受理、反馈用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投诉。
从处理争议交易与非争议交易的关系来看,监管制度充分尊重电子支付用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民事协议安排,允许服务提供商收取无争议交易的费用,避免争议解决过程影响正常交易开展。

12.监管制度如何保障上述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我国高度重视电子支付服务客户权益保护,监管制度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配合金融监管总局建立完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并对其受理争议解决的渠道作出明确规定。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等制度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接收转办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机构的投诉争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未决争议。
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方面,监管制度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披露纠纷处理及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处理差错交易和客户投诉。服务提供商受理争议普遍采用电话、即时通讯等实时交互渠道,辅之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非实时交互渠道。
在保障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设置专职部门负责争议解决,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相关工作,避免内部多头管理影响争议处理效率。
在对争议解决的救济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接收转办非银行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用户的投诉事项,并督促服务提供商处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统一接收转办对银行机构的投诉事项。此外,电子支付用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六篇 互操作性和促进竞争

13.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是如何进行资金划转的?

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实现跨机构资金转移,以确保划转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一个银行账户通常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支付渠道,与另一个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收付,或与同名的支付账户进行充值、提现等特定类型的资金收付。一个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等形式,与另一个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进行消费、转账等特定类型的资金收付。

14.在保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公平竞争和平等准入方面,现有监管制度有哪些主要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主体平等进入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并为新参与者进入市场后平等地获取市场机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电子支付相关法规制度在以上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内外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在金融消保、支付创新、支付工具等规章制度中对支付产品、商业模式等具体事项的公平竞争作出了详细规定。

15.对于不同的支付服务商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是否适用相同的技术要求?

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支持,我国的监管制度设定了全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金融行业技术标准(JR)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平等适用于同一类型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包括且不限于支付外部接口、业务处理、身份验证、授权级别、数据收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确保支付服务提供商公平竞争和安全运营。


转载自:“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微信公众号





LATEST ANNOUNCEMENT
反洗钱系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解读
2024-11-19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等内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01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修订反洗钱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涉外领域立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表述,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

在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互配合。

为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明确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要求其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高监测分析水平,按照规定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并加强指导和支持反洗钱技术创新;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程序。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交换机制,对涉及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处理结果反馈作出制度安排,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等。

02细化反洗钱义务规定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完善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明确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限于其业务权限范围内,体现合理性、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以应对新型洗钱风险。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按照要求对特定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完善了反洗钱调查制度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相关规定。

03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针对反洗钱义务主体涉及行业多,经营规模差异大的情况,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适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金融机构以及责任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不同档次的法律责任。

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实际能力,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对其违法行为设置了不同于金融机构的,更为科学合理的具体处罚标准;针对“地下钱庄”等一些采取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与刑法的衔接,明确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4维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

此次修法进一步平衡好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同时,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规定其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

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现行反洗钱法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增加规定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京司观澜
Contact
镇江市润州区竹林路8号瑞祥科技集团
952529
400-710-8889
Wechat
查找公众号:JSRXJT
扫一扫关注瑞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体验智慧生活,优惠随时收